(2014)招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少帅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少帅,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崔少帅,男,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路107号29号楼3单元XXX号。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万寿路5号2号楼X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招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7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