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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超锋诉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方、石欣、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锋,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方,石欣,朱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孙超锋,男,汉族。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海。被告刘方,女,汉族。被告石欣,女,汉族。被告朱东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锋诉被告河南创新药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方、石欣、朱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超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超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后为16200元,由原告孙超锋承担。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