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非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乐清市梓耀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乐清市梓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非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建义。被执行人乐清市梓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琴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行审字第74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之前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西西村博士路126号的被执行人乐清市梓耀电气有限公司仍在非法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乐清市梓耀电气有限公司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西西村博士路126号的金属冲件加工生产厂房。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再生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