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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陈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楼建新。委托代理人:徐明辉。被告:罗某,个体工商户。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先行进行调解,后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罗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本院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楼建新、徐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生育。由于被告平时不多言,有事不与原告商量,经常很晚回家,问其原因始终以厂里生意忙、在加班等借口欺骗原告。被告为他人借高利贷提供担保,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告也在外避债,又因其他原因,被告于2013年6月份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3年9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被告至今未回家,也未与原告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2014)甬余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3.人员概要情况表1份,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不负责任,曾被行政机关拘留过的事实。4.房地产转让契约1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父亲已将原、被告的婚房出卖他人的事实。5.梨洲街道雁湖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原告一直居住在娘家的事实。被告罗某未作答辩。被告罗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归纳如下: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1,2,3,5,在庭审中予以出示,被告罗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对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1,2,3,5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且罗明祥出卖的城区佳汇景苑13幢402室是否是原、被告的婚房,原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本院在本案中难以采信。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夫妻产生矛盾。现被告罗某离家出走,长期未与妻子联系。原告陈某曾于2013年9月2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被告罗某仍然未与妻子联系。原告陈某已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某曾于2013年9月2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被告罗某仍然下落不明,原告陈某也已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无和好可能,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禹伯森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俞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