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立群与邓川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群,邓川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刘立群,女,汉族,1962年8月10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邓川侠,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刘立群诉被告邓川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群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群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立群撤诉。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刘立群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