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诉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田琳与王绍举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琳,王绍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诉保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田琳,女,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被执行人王绍举,男,生于1970年1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申请执行人田琳与被执行人王绍举因担保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绍举在河夹镇中心学校应领取的绩效工资款709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现金5000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田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绍举在河夹镇中心学校应领取的2014年度绩效工资7098元予以冻结6个月至2015年7月12日止,由河夹镇中心学校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英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