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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诉重庆工商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重庆工商大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430号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顾来云,总裁。委托代理人孔昊,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亦民,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继瑞,校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男,1966年9月9日出生,联系地址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联系地址同被告。本院受理原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重庆工商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工商大学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南岸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重庆,本案管辖权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划出地亦应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显属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工商大学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