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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江俊利与程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俊利,程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6号原告江俊利,农民。被告程瑶,职工。原告江俊利与被告程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俊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俊利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