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江俊利与程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俊利,程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6号原告江俊利,农民。被告程瑶,职工。原告江俊利与被告程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俊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俊利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