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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蔡茂盛申请执行程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茂盛,程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蔡茂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华江,男,成年。申请人执行人蔡茂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茂盛以被执行人程华江外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黄和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杨开江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行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