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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明相、郑吓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明相,郑吓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872号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永安楼4号5号201室202室。法定代表人:杨加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雅、秦丹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相。被告:郑吓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张明相、郑吓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1元,减半收取3250.50元,由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