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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柴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柴某。委托代理人张小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