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柴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柴某。委托代理人张小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