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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志强、书记员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5月的一天,来到位于锦州市古塔区良安里的被害人李某经营的超市内,将其家中房门钥匙偷走,并配了一把。后于2014年10月4日3时许,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位于锦州市古塔区良安里22-43号的被害人李某住宅房门,并进入屋内行窃,未得手,后当其进入南卧室准备行窃时,被屋内正在睡觉的李某发现,遂转身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6日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处罚。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经营的超市内,将李某家中房门钥匙偷走并配了一把。同年10月4日3时许,林某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李某居住的位于锦州市古塔区良安里22-43号住宅房门,在欲进入南卧室准备行窃时,被屋内正在睡觉的李某发现,遂转身逃离现场。2014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将林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经过。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时间、地点以及入户盗窃的经过。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林某某指认现场的情况。4、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林某某前科及刑满释放的相关情况。5、工作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勘查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及未找到林某某配制李某住宅房门钥匙的情况。6、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林某某的到案情况。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林某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其相互印证部分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属情节严重,已构成盗窃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有前科,在量刑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策代理审判员 王 筱人民陪审员 吴思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