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亚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朝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委托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