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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司某某,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某某,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原告司某某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