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英与青岛金达来食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青岛金达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陈英。被告青岛金达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西外环路东侧(华星路西)。法定代表人于帮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与被告青岛金达来食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金达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陈英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陈英负担。审 判 长  张钧涛审 判 员  刘 虹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