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杜程与王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程,王锦波,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唐都出租汽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670号原告杜程,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三木一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锦波,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唐都出租汽车队司机。被告西安市秦岭工贸总公司唐都出租汽车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9号。注册号610135200003382。负责人叶志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家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8楼。注册号610000200010765。委托代理人李义刚,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程与被告王锦波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99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92元,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