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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行非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武汉春林门诊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汉春林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行非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法定代表人:包惠平,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武汉春林门诊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南湖花园虹顶家园会所1栋1单元1-3层。法定代表人:肖春林,该门诊部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武汉春林门诊部行政执行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行非审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中载明:一、准予强制执行原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局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武昌卫医罚(201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武汉春林门诊部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26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春林门诊部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武昌行非审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万   昕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彭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政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