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任红春与王纪峰、马学杰、任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春,王纪峰,马学杰,任铁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任红春,男,汉族,1948年3月22日生。被告王纪峰,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被告马学杰,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生。被告任铁刚,男,汉族,1964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春诉被告王纪峰、马学杰、任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春以已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红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春撤回对被告王纪峰、马学杰、任铁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任红春承担。审判员  王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