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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清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清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龙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战勒,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清理,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清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