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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俞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管爱民,如东县大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徐炳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庭庭书 记 员 蔡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