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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庆进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进,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582号原告李庆进。被告李建军。本院审理原告李庆进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