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庆进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进,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582号原告李庆进。被告李建军。本院审理原告李庆进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