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钟祥市楚康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朱晓东、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楚康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朱晓东,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32-1号原告钟祥市楚康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铁路桥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792287-8。法定代表人刘加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志忠。被告朱晓东。被告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楚康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东、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市楚康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鄂H363**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鄂FJ0**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市楚康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鄂H363**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鄂FJ0**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所有权依法予以查封,不得转让、变卖和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雄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