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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韩美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韩美淑;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1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6459113-2),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陶国强,行长。 被执行人韩美淑,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文登区。 被执行人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6234-4),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红,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执行人韩美淑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对剩余执行义务,被执行人韩美淑与申请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韩美淑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