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美淑、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韩美淑,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陶国强,行长。被执行人韩美淑(身份证号码239005196407153624)。被执行人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红,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执行人韩美淑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对剩余执行义务,被执行人韩美淑与申请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韩美淑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