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丁健男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564号罪犯丁健男,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健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健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健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健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丁健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健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