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夏财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财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50号罪犯夏财东,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花桥监狱服刑。原住址,上海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虹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财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兵一刑执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夏财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财东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至2013年共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4次。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改造期间历年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行政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关于该罪犯假释后确有生活来源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财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居住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夏财东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隆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