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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同国与被执行人李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国,李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国,男。被执行人李长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同国与被执行李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李长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划拨李长荣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贵代理审判员  蔡 华��理审判员吕国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