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同国与被执行人李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国,李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国,男。被执行人李长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同国与被执行李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李长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划拨李长荣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贵代理审判员 蔡 华��理审判员吕国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