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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玉文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玉文,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文,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联大厦2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叶友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景志,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上诉人宋玉文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8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颖担任审判长,法官蒙瑞、法官于洪群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玉文于2015年1月13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宋玉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玉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宋玉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宋玉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