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星星诉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王献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星,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王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星星。被执行人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献忠。李星星诉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王献忠(又名王宪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李星星297064元及利息(以29706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042元。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王献忠(又名王宪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星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豫A**的轿车一辆;二、责令被执行人加勒比海(郑州)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王献忠(又名王宪忠)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车辆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延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