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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董宝川与北京百特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川,北京百特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0016号原告董宝川,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百特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大厦2215室。法定代表人佟甫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川与被告北京百特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川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宝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宝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