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苏柯与李雪、杜登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柯,李雪,杜登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5号原告苏柯,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李雪,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杜登举,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金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柯诉被告李雪、杜登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柯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苏柯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