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菊英与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姜菊英。被告顾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菊英与被告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顾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菊英撤回对被告顾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