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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菊英与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姜菊英。被告顾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菊英与被告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顾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菊英撤回对被告顾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