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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韩民初字第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854号原告李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琴,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力,系公司职工。被告李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纪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