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四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建忠、张羽与张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忠,张羽,张建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忠。委托代理人谢世会。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羽(宇)。委托代理人张金忠,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清。委托代理人丁文振、张海钰,均系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忠、张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世会、上诉人张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忠,被上诉人张建清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文振、张海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梁曙光审 判 员 白 月代理审判员 翟乐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