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终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书杰与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修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书杰,李修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终字第3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书杰。委托代理人李广增,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修江。上诉人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三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