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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稻民初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2015)稻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稻民初字第026号原告贾某,女,藏族,四川省稻城县人。被告忠某,男,藏族,四川省稻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人民币,由原告贾某承担65.00元人民币(已缴纳)。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婉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