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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向阳、郑立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向阳,郑立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6652号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如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向阳,男,汉族。被告:郑立言,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向阳、被告郑立言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向阳、被告郑立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郑向阳、被告郑立言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向阳、被告郑立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丽清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