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奚佳莉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佳莉,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奚佳莉。被执行人王斌。申请执行人奚佳莉与被执行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泰高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自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奚佳莉借款1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及相关基层组织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国有土地房产,无机动车辆,本院亦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王斌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贵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