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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麻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麻某甲,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麻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麻某乙,男,汉族,系麻某甲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系麻某甲之母。再审申请人麻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