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诉被告王伦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王伦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李艳,女,生于1980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伦均,男,生于1971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王伦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杨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