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学集与李希明、李付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集,李希明,李付山,李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02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集,农民。被执行人李希明,农民。被执行人李付山,农民。被执行人李吉秀,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学集与被执行人李希明、李付山、李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希明、李吉秀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刘吉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