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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学集与李希明、李付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集,李希明,李付山,李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02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集,农民。被执行人李希明,农民。被执行人李付山,农民。被执行人李吉秀,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学集与被执行人李希明、李付山、李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希明、李吉秀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刘吉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