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亚玲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亚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曲波,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亚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亚玲及其辩护人曲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亚玲住处珠海市九州大道中2106号竹苑小区20栋204房将被告人黄亚玲抓获归案,并从该房查获白色块状物质12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共195.91克)、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6.20克)、红色药片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97克)。另查明,被告人黄亚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郑传进、蒋志勤(已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亚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租房协议,户籍资料,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亚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黄亚玲具有重大立功表现。3、被告人黄亚玲是初犯。4、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亚玲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玲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亚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亚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亚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审 判 员  姚 峰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小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