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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秀丽、黄润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秀丽,黄润溟,黄滢薇,黄伟兵,黄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祥宁街***号。法定代表人石浩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学良,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钟秀丽。被告黄润溟。被告黄滢薇。被告黄伟兵。被告黄林。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秀丽,被告黄润溟、黄滢薇、黄伟兵、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已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2287元,由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龙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牙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