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莆田鞋乐鞋材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兴力嘉鞋业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莆田鞋乐鞋材有限公司,莆田市兴力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鞋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程少芳,董事长。被执行人莆田市兴力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蔡高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73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兴力嘉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兴力嘉鞋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兴力嘉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9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