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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新建与刘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建,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建。被执行人:刘杰。申请执行人陈新建与被执行人刘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杰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陈新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给付运费等合计4069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