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邹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住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邹某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卡琳娜手袋加工厂签订外发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卡琳娜手袋加工厂提供皮料、里布、五金等原材料,由被告人邹某加工各种型号的手袋共计2500个。被告人邹某领取原材料并将其加工成手袋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卡琳娜手袋加工厂交货,而是将该批手袋转卖他人后携款逃匿。经核算,被告人邹某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卡琳娜手袋加工厂领取的原材料共价值70714元。被告人邹某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害人已收到赔偿款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卡琳娜手袋加工厂的外包合同、订货单、售货单、送货单;委托书;涉案财物价值证明;穗花价鉴函(2014)430号关于对欧尚皮革等物品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被害单位代表章某的陈述、对被告人邹某的辨认笔录及对外包合同、订货单、售货单、送货单的签认;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邹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庞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及对外包合同、售货单、送货单的签认;被告人邹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的原材料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邹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被害人已获赔偿并出具谅解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至),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秀梅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