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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达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达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37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14243。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达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175号新绿岛大厦15层,组织机构代码27940556-5。法定代表人周涛。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达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13)绵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395612.28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2014年9月15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某分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分别扣划54641.61元、13169.04元,共计67810.65元。随后,本院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剩余执行款项,加上本院扣划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08715.9元。2014年12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解除执行措施申请及付款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执行款汇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941.62元支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外,将剩余执行款402774.28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41.6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绵阳仲裁委员会(2013)绵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达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04503339302、0072100244868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