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方某与康平县粮食局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康平县粮食局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方某,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康平县粮食局,住所地康平县1。法定代表人:安秉正,该局局长。原告方某诉被告康平县粮食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娇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葛秋平、人民陪审员李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无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