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刘合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合伍,张艳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合伍。委托代理人温建寅,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艳玲。委托代理人陈耀进,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合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合伍的委托代理人温建寅,被上诉人张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耀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开发区龙凤山土菜馆的实际经营者及张艳玲为谁提供劳务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4元退还给刘合伍。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