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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亮诉被告黄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黄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何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果,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9日。原告何亮诉被告黄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我院于2014年12月19日通过电话依法传唤原告何亮于2015年1月13日下午13点30分到庭应诉,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开庭当日,原告何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亮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